
【菊韻】軍事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散文)
在我42年的工作生涯中,還有一次做辯護人的經歷。那是在軍旅期間,具體是在旅大警備區(qū)教導大隊政治處做政治理論教員期間,于1987年12月23日,為因犯盜竊罪的戰(zhàn)士何明松(化名)做了一次庭審辯護人。
被告人何明松,當年19歲,是遼寧省鞍山市人,初中文化。1985年11月入伍,1986年6月入團。原為旅大駐軍某部的一名戰(zhàn)士。1.70米左右的個頭,平時總是理個小平頭,虎頭虎腦的,給人的印象是很聰明很機靈。
1987年2月的一天上午,何明松到位于大連市西崗區(qū)三元街的家屬樓辦事,返回途中,去同院對面樓的外地政府駐連機構找人,下樓時,見位于四樓的黑龍江省某行署駐連辦事處辦公室無人,便進入室內,將該辦事處副主任周樹剛放在室內的紅色桶式旅行袋打開,盜走嘴重九香煙七盒、黑色人造革公文包一個。包內裝有人民幣300元,日元1萬多元,港幣100元。周樹剛在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王府井儲蓄所儲蓄的面額為538元的活期存折一個。在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儲蓄的面額為300美元的外匯定期存單一張。黑龍江省外事辦公室發(fā)給周樹貴的公務出國護照一本,以及一些業(yè)務資料、票據等。以上所盜人民幣、日元、美元共折合人民幣670.18元。何明松作案后,返回部隊駐地。幾天后,把業(yè)務資料、票據等燒掉,將日元、港幣在黑市兌換成外匯券,連同300元人民幣,用以購買衣物、香煙、下飯店等揮霍掉。1987年10月15日晚,何明松因事請假回家,在著便裝在大連火車站購票時,被車站派出所民警以行為可疑為由進行問訊,發(fā)現破綻,查獲歸案。
中國人民解放軍沈陽軍區(qū)大連軍事檢察院在起訴書中稱:“被告何明松,身為解放軍戰(zhàn)士,無視國家法律,為滿足私欲,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1條之規(guī)定,構成盜竊罪。為森嚴國法,打擊犯罪,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規(guī)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边@份起訴書是1987年11月30日形成的。我當時在該部隊做政治理論教員,并擔任教研組長,在那幾年里,先后為培訓的干部戰(zhàn)士學員講過《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所以沈陽軍區(qū)大連軍事法院商請我為被告何明松做辯護人,經何明松同意,我就當了一次辯護人。此前,我既未當過辯護人,也很少旁聽庭審活動。
做辯護人,其實是一項很人性化的事情。它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對被控告的內容,依據事實和法律進行申訴辯護,以減輕被告的刑罰。但是,要把這件事做好,做到既要對被告負責,又要對法律和社會負責,就不那么容易了,不僅需要熟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內容,而且需要進行大量的調查研究。為此,我曾于1987年10月、1月,兩次與同事去鞍山,反復調查何的情況,聽取相關單位及其家庭的情況和意見。并在此基礎形成了一份有理有據的辯護詞。1987年12月,沈陽軍區(qū)大連軍事法院對何明松盜竊罪一案進行公審,為了達到教育部隊的目的,700多名干部戰(zhàn)士參加公判大會。當沈陽軍區(qū)大連軍事檢察院檢察員宣讀完(87)沈大軍檢訴字第6號“起訴書”后,我便開始宣讀我的“對被告何明松犯盜竊罪案的辯護詞”,內容如下:
審判長、陪審員:
我受沈陽軍區(qū)大連軍事法院的指定,經被告人何明松同意,做他的辯護人。
開庭前,我查閱了被告人何明松犯盜竊罪的全部案卷材料,并見到了被告人何明松,征詢了他的意見。
我對沈陽軍區(qū)大連軍事檢察院起訴的關于何明松犯盜竊罪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我同意公訴人關于對何明松盜竊的周樹剛同志在中國工商銀行北京王府井儲蓄所儲蓄的面額為538.90元的活期存款和在中國銀行北京分行儲蓄的面額為300美元的外匯定期存款,不作為盜竊數額來認定,因而也不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作為辯護人,我想就如下幾個問題為被告進行辯護,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1、據本辯護人閱卷調查,被告人何明松入伍前在家鄉(xiāng)雖然受到社會上不良風氣的影響,但并無犯罪行為。入伍后,表現雖屬一般,但在本案案發(fā)前,也未受過刑事處罰,無前科,此次犯盜竊罪,屬初犯。
2、從被告何明松的作案動機上看,屬臨時起意。起訴書中講到,何明松是到部隊家屬樓給一名干部送東西,返回途中去附近外地政府駐連機構辦公室找熟人,便進入室內作案的。這說明,何的作案并非蓄謀已久,專程前往,也并非早有固定作案目標,而是臨時產生的作案動機。
3、被告何明松的作案手段并不惡劣。何盜竊是在該辦公室門開著無人的情況下實施的,屬順手牽羊,既沒有準備作案工具,又無撬門砸鎖翻箱倒柜的惡劣情節(jié),雖然是犯罪事實決定刑罰的輕重,情節(jié)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據,但這一點也請法庭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
4、我還想請法庭考慮到這樣一個問題:我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guī)定“對盜竊、詐騙、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倍罡呷嗣穹ㄔ?、最高人民檢察院1984年11月2日《關于當前辦理盜竊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又規(guī)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500元以上,為‘數額較大’。被告何明松盜竊案件被認定的數額為人民幣570.18元。按照這個數字,屬于‘數額較大’中的最低額,因而,請法庭在量刑時能否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這一規(guī)定的較輕刑罰予以考慮。
同時,還應看到:何明松年齡只有19歲,還很年輕,請法庭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輕判處,給他一個悔過自新的機會。
我的辯護完了。
辯護人:修成國
1987年12月23日
法庭在庭審過程中,認真聽取了我的辯護意見,合議庭在審議時,在充分考慮了此意見的情況下,將原定的判處何明松四年有期徒刑,降為三年。何明松盜竊的幾百元錢現在看來,數額不算大,可在當時,那相當于一個工人一年的工資總額還要多。另外,因他的盜竊行為所致,周樹剛大病一場。據說還因丟失護照,出國受到影響,其本人還受到了處分。所以,總的看,對何明松的判處還是適當的。
如今,我所在的部隊連同那些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都早已經撤銷得無影無蹤了。只有我的這篇躺在檔案袋里的辯護詞和我的記憶,還完整地保留著。
文章結構清晰,按時間順序敘述,從案件背景到辯護過程,再到結果。細節(jié)豐富,比如被告的外貌、盜竊細節(jié)、法律條文引用,這些增強了真實感。語言平實,沒有華麗辭藻,符合紀實風格。
作者展現了法律的人性化,即使面對罪行,也注重程序正義和被告權益。通過辯護人的角色,反映了對年輕士兵的教育和挽救,而不是單純懲罰。結尾的回憶帶有懷舊,對部隊歲月的感慨。